《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和近期召开的中国科协“十大”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明确两院院士在全国设立院士工作站提出明确建站数量、服务时间等要求。为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强化技术推广应用,培育科技创新团队,突破卡脖子技术限制,提高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提出,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传帮带培养创新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10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市政府于20177月颁发实施《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深府规〔20171),20172018年市科协开展了两批次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运营工作。20194月份市科协组织开展修订工作,编写了《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二十七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中央有关要求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十大上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文件要求,新增企业签约进站院士需符合“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要求,并在申报材料中新增院士(专家)承诺书,纳入工作站绩效考核评估的指标之一。

  (二)明确专家认定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为加大引进外籍顶尖学者专家来深全职工作力度,发挥人才优势,推动深圳高质量发展,专家标准调整为“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三)调整建站主体资格

  为充分发挥我市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打通科技向经济转移转化的快速通道,建站单位主体调整为: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等,下同)依法注册满1年及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院士(专家)签约建站,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生产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诚信守法,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具有20人及以上的科研团队,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30%

  (四)简化建站单位主要任务

  院士工作站设立初衷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科技攻关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主要任务简化为“签约院士(专家)建站,制定工作站建站方案,为院士(专家)配备相应的科研团队”“落实工作站建站主要任务,执行资助经费有关要求,接受市科协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其他与工作站建设管理与资助有关的工作要求”三条。

  (五)调整资助经费标准

  按照《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已经明确院士在全国建站的数量要求,按照院士进站数量明确资助标准已经不合时宜。结合《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分档标准,将资助经费标准调整为:对批准建站单位给予50-100万元经费资助:在批准建站后下一个年度,对建站单位拨付资助经费50万元并组织绩效评估;第三年向运行良好且评估优秀的建站单位拨付经费50万元。

  (六)调整资助经费用途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经费用途由原来的一次性开办资助经费调整为“专项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特定用途支出”,将资助使用范围明确为“实验室建设开支费用”和“购置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费用”。为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市科协将在申报指南中明确各建站单位使用超过30%(含30%)资助经费购买的单台套原值超过30万(含30万)的大型非涉密科学仪器设施纳入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管理。

  (七)实行绩效评估制度

  为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企业加强与院士的合作攻关,打造创新创造的生力军作用。市科协将对建站满一年的单位实行绩效评估,评估主要包括:工作站制度建设、运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项目承担、科技创新成果、技术和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实施成效等内容。评估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通报或警告,责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评估验收结果仍不合格的,取消工作站称号,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向社会公示。被取消工作站称号的建站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建站。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资助经费何时发放?

  答:拟建站单位名单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科协批准建站的,签订建站合同,在建站的下一年度资助50万元并组织绩效评估;运行良好且评估优秀的建站单位,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于建站第三年再次拨付经费50万元

  (二)问: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社团可否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

  答:不可以,按照办法要求,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满1年及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问:可否同时申报省、市两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答:可以。成功申报省、市两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后,需同时执行省、市科协工作要求。

  (四)问:终止建设工作站如何计算应退还资助经费?

  答:工作站在有效期内,因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运行的,需提前向市科协提出申请并准备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经市科协批准同意后,按照已拨付费用*[1-(已建站月份数/36]确定退还数额,应退还资助经费需按照市科协规定时限划缴至深圳市财政局专用账户

  (五)问:院士(专家)可否同时担任建站单位主要负责人?

  答:不可以,院士(专家)进站应聚焦技术攻关,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签约进站院士(专家)应当是建站单位非全职工作院士。

  (六)问:院士(专家)全年全职工作时长如何界定?

  答:院士(专家)抵深指导工作站工作的,全职工作时长按照全年往来深圳机票(车船票、高速公路过路票)等材料确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院士(专家)无法抵深指导工作的,按照远程视音频通讯时长折算为一定的全职工作时长,全年远程视音频通讯时长折算不得超过在站当年全职工作时长的1/3

  四、其他说明

  关于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市科协将在绩效评估办法中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