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交流服务中心(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科技交流服务中心(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01号深圳科技大厦10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举办单位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开展科技交流活动、人才引进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协助科技项目评审,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国(境)内外的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科技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促进海外人才来深创业,组织企业参加国(境)内外科技会展;

  (三)承担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政府科 技创新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协助开展深圳市青年科技奖及各类科技项目的评审评价工作;

  (四)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承担的任务。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支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起到战斗堡垒作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做好涉及到本单位发展的重大工作决策,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本单位接受举办单位党组织的全面领导和监督,单位重大事项听取党支部的意见,保证单位发展正确方向。本单位为党组织工作提供保障。

  党支部职权范围: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落实“三会一课” 制度;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党支部议事规则:党支部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审议本单位重大事项;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开展各项业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

  (二)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程序任免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营造良好的职工成长发展机制体制;

  (三)对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等实施监管,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及政策支持;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本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举办单位任命;

  (十二)单位绩效由举办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内容进行测评,确定单位绩效考核等次;

  (十三)本单位重要事项由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能通过。按规定需上报审批的重大事项由举办单位研究决策。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务为中心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中心主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主要职权为: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举办单位任命及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部、交流合作部、科技创新服务部、专家服务部等4个内设机构。单位具体业务事项由内设部门提出方案,经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决定;重大事项按相关规定及权限由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或举办单位审核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本单位服务对象为科技工作者及科技机构。服务对象享有国家、省、市、举办单位及本单位有关科技交流、科技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载明与本单位业务范围对应的服务对象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国家、省、市、举办单位及本单位有关科技交流、科技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载明与本单位业务范围对应的服务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本单位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业务信息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参与权;服务对象可通过电话、网络平台或信访等方式进行举报、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本单位运行。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的党建、人事等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和指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要求,承担科技交流合作、科技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决策咨询、评审评价、日常管理等具体业务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严格按照上级指示及相关管理办法开展各项业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科学编制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全面控制和绩效管理,严控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遵照举办单位内部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做好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水平,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根据规定需要公开的相关业务活动及管理办法;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3612日经深圳市科技交流服务中心(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科技交流服务中心(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举办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