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协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促进市科协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学会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 (试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试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科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主要指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学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负责人人选主要指拟担任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院长、法定代表人以及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市科协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深圳市科技类社会组织联合党委配合市科协负责社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审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设立)登记、换届和负责人届中调整时,拟任负责人人选在聘任前需由市科协进行审核、公示。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 “四个自信”,增强 “四个意识”,坚决拥护 “两个确立”,坚决做到 “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三)具备社会组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政策要求;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规定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
(四)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组织;
(五)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
(六)曾担任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对被取缔的组织负有责任的人员,撤销登记或者取缔时间未逾 5 年;
(七)本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
(八)其他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情形。
第七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违反任职回避的情形:
(一)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学会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兼任同级其他学会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三)存在特定人身关系或利益关联等需任职回避的;
(四)违反任职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由社会组织进行材料准备,市科协进行审核。
第九条在履行聘任程序 30 日前,社会组织将负责人聘任情况报市科协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审核报送材料包括:
(一)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二)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三)个人承诺书;
(四)在职或退休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备案或批准文件;
(五)社会组织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理事长届中调整的还需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和换届/届中备案请示等系列材料。
第十条 市科协在收到社会组织报送材料后开展审核工作,审核程序主要包括信用核查、考察和公示。
第十一条 信用核查由人选建议社会组织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拟聘用负责人人选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以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向市科协提供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法覆盖到的人员可结合核查对象个人信用承诺、信息公示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考察主要通过调研、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同步征求科技类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意见,形成审核意见。谈话对象范围包括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有关上级单位、村(社区)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在市科协官网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本人所在单位及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拟任职的社会组织名称及拟任职务等。公示期间接到异议实名反映或投诉举报的,由市科协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复核。对于查证属实、违反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有关规定的,不予批准其作为拟任人选,由社会组织重新提出拟任负责人人选,按程序另行公示。
第十四条 市科协将审核结果反馈至社会组织,审核通过的,在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变动申请表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审核不予通过的,出具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审核不合格理由。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履行聘任程序,社会组织应当重新申报其他人选。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市科协应及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改选工作,调整相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虚报、瞒报申请材料、虚假承诺或在公示期内有群众反映问题经查实的,将责令社会组织整改,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不予通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职或退休党员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职务的,按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