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学术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科协学术项目管理及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预算,以及学会学术部年度工作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总结验收及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各类项目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  项目遴选采用“公开申请,自主申报,择优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合理配置项目经费。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深圳市科协学会学术部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和制定管理政策;

  (二)负责编报项目支出预算以及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资助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对具体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提交项目申请并获得项目经费的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项目的总结工作;

  (四)接受深圳市科协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费用执行情况。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受理和评审立项

  第八条  申请单位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深圳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科协团体会员,市科协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市科协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企业科协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市科协指定的其他法人组织;

  (二)组织机构健全,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

  (三)项目申报内容真实、实施方案可行、项目效果显著、经费支出合理;

  第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优先获得支持。

  (一)积极参加深圳市科协组织的活动,配合深圳市科协工作;

  (二)前期效果显著的延续项目或以前项目完成较好、效益显著的单位;

  (三)联合开展的项目(多个深圳市科协所属组织机构联合、深圳市科协所属组织机构和国家级学会、省级学会及其他地市科协及所属学会联合);

  (四)获得深圳市科协上年度优秀学会,以及基础性、新兴学科,亟需支持的市科协所属组织机构等。

  第十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

  (一)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二)材料不完善;

  (三)上年度项目完成质量较差;

  (四)违反国家、省、市科协有关规定被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受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深圳市科协全年受理一般类资助项目,学术活动月、自主创新大讲堂及按照发布通知要求受理,各项目按规定和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及所需申报材料。相关申报要求在深圳市科协网站公开发布,市科协重大专项另行专题发布。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完成并递交项目总结材料后,深圳市科协学会学术部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部门、专家初审,初审入围的申报项目提交市科协办公会进行项目评审。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按要求提供项目发票。

  第十四条  项目发票报项目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依据办公会会议纪要下达拨款。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六条  严格涉外(含港澳台)学术活动类、科技期刊类、科技传播类等项目的审核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的审核把关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把主题、内容和导向关,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学术导向,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需按照我市外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第十七条  获得本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对外公布、宣传或成果鉴定、报奖时,必须标注“深圳市科协支持项目”字样。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相关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