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软课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软课题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条例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软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使用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软课题研究工作是市科协履行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参考的重要职责,旨在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科技工作者状况、需求,了解我市的科技创新动态,发挥科技类社团在行业领域的智力智囊和创新引领作用,在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之间建立畅通稳定的沟通渠道,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政策建议。

  第二条  软课题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条  软课题分为一般类课题和重大类课题两类。一般类课题由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相关单位向市科协提出立项建议或申请,由市科协领导集体审议同意后进行研究。重大类课题由市科协领导集体审议确定方向和选题,并面向社会遴选符合条件的课题承担单位。

  第四条  部分围绕市委市政府关心的重大课题,经由市科协领导集体审议确定研究内容,可定向委托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单位进行研究。

  第五条  专家委办负责制定课题年度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课题的征集、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课题采用网络申报和书面申报方式进行,并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书一同按申报要求发(交)往市科协。

  第七条  课题的申报单位须具有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一般情况下,在主持的课题研究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课题。

  第八条  课题申报单位应依据通知,正式提交申请。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委办”)负责对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申报书形式审查和课题的初步遴选。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一般类课题评审由专家委办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召开专家评议初审,报市科协领导集体审议审定;重大类课题由专家委办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经专家评审后,报市科协领导集体审议审定;定向委托课题由市科协领导集体审议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由专家委办邀请相关领域社会公认、具有权威的知名专家组成,并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开展课题评审时,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推荐意见。专家评审会可召集课题申报方对申报书进行陈述,由专家对申报方完成课题的能力及其所提方案的可靠性、风险性进行分析评议,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委办根据成果需求和专家评审会的意见,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经市科协领导集体审议批准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专家委办对通过课题评审的单位发出研究任务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接到研究任务通知1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协签订课题合同(一式四份),作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 监  管

  第十四条  专家委办负责课题的监管。课题研究完成时限不超过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原则上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如果需要变更实施方案,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市科协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等问题,视情况给予警告、减拨或停拨直至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相关的课题申请。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结  题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完成课题研究后,应按时提交课题研究总报告及其摘要,由专家委办组织结题验收会议。

  第十八条  在结题验收后,课题承担单位须根据专家委办或专家意见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再提交正式的研究报告文本。

  第十九条  课题结题按评审结果分为四个档次,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课题评审不合格的研究课题,须根据专家委办的要求和验收专家的意见做出修改,并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课题成果为优秀的,在下一年度确定课题承担单位时给予优先考虑。课题成果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将暂停一年该单位的申报资格。课题成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暂停受理其课题申请。

第七章 成  果

  第二十二条  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为系列研究报告和决策咨询报告。课题结束后,课题承担单位须出具纸质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结题报告书,并与课题成果一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交专家委办。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课题成果的转化,课题研究报告完成后,应积极与专家委办联系,推进课题成果转化。课题承担单位应至少提交一篇不少于5000字的决策咨询建议。专家委办负责编印发布或报送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强化课题项目成果管理和运用。

  第二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市科协。

  第二十五条  研究内容、数据材料、重要结论,未经市科协许可,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课题研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经费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每个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重大类课题经费可由市科协领导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科协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合同后,分两次拨付经费。首期款原则上不超过课题资助总额的60%,待课题结题评审通过以后,支付课题尾款。

  第二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课题研究,须向市科协提交书面报告,并退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九条  由市科协资助的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仅限用于资料费、调研费、差旅费、印刷费等,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个人工资等,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专家委办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监督管理,对课题研究单位的经费支出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强化课题项目绩效评价。课题完成后,各承担单位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专家委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推进课题项目信息公开。除涉密或不宜公开的课题外,市科协将对课题名称、经费预算、开展方式、承接方及其履约情况、评审结果等进行公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以往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