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采购小组审议实施细则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科协自行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工作,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条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小组审议是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确定项目承接主体的方式之一。

  第三条 市科协采购小组审议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并留存相应记录。

第二章  审议人员

  第四条  采购小组审议工作由市科协采购小组实施,采购小组成员共5名,由市科协机关业务部室、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组成,优先选择较熟悉采购业务的同志担任。机关业务部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担任采购小组成员。

  第五条  采购小组成员任命、替换、增补事项由各机关业务部室、直属事业单位推荐报市科协领导研究决定。

  第六条  采购小组审议工作一般以会议评审的形式进行,每次参与审议的采购小组成员不得低于3名,与项目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采购小组成员应当回避。审议时间、地点由参与审议的成员协商一致确定,审议日期一般不超过收到采购需求的5个工作日内。

第三章  审议条件及流程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采购需求(含项目内容、经费额度、申报方式、资格条件和评定标准),选定不少于三家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进行分别谈判获取报价信息,向采购小组提交采购文件(含采购需求和供应商投标文件)。其中,经费额度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应在市科协网站公示采购信息征集供应商,采购信息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经费额度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市科协网站公示采购信息不低于10个工作日;经费额度2万元以下(含)且时间紧急的项目可采用市场调研的方式选取供应商。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经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分管领导同意,采购小组可对两家或一家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进行审议。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2)经费额度在2万元以上20万以下(含),已在市科协网站公示采购信息不低于5个工作日;

  (3)经费额度在20万元以上,已在市科协网站公示采购信息累计不低于10个工作日或同时在市科协网站、主流媒体公示采购信息不低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采购小组在接收采购文件前,应依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对采购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供应商投标情况进行核查。对于采购文件不能明确采购需求、没有足够数量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且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项目不予审议。

  第十条  参与审议的采购小组成员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采购文件进行审议,协商一致提出审议意见,并形成审议纪要。个别采购小组成员保留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审议纪要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参与审议的采购小组成员可按照以下方法对采购文件进行审议:

  (一)最低价法。投标文件完全满足采购需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采购需求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原则上采用最低价评标法。

  (二)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按照价格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推荐综合条件较好或评标得分排名靠前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三)定性评审法。对于项目数量较大、项目金额较多以及专业性、主观性较强的项目,采购小组可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等。采用定性评审法形成的审议纪要不直接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仅作为项目管理部门对该项目进一步开展评审、论证的参考。

  (四)对于连续申报相同内容的市科协采购项目,且能够证明项目在1年内曾由该供应商承接并通过验收的,在其参加该项目重新竞标时,为确保项目或项目相关配套服务的延续性,可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推荐。

  (五)市科协批准或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四章  审议纪律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提交采购文件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凡能汇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禁止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凡能及时进行公开征集的项目,应优先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不得故意延误。

  第十三条  采购小组成员、项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串通、内定候选中标供应商或排斥其他供应商,不得在审议前向供应商泄露其他供应商的投标信息或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  采购小组审议工作接受市科协机关纪委的监督,依法合规进行。一经发现有违纪行为,由市科协取消其采购小组成员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科协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成立本单位采购小组,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26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2020年7月29日版本)自动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