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条例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科协科普条例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条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条例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条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用于市科协办公室、科学技术普及部、学会学术部(企业工作办公室)工作的项目资金。其中,市科协办公室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管理使用的软课题经费在《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软课题管理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三条 用于科学普及工作的项目经费由市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统筹管理使用,具体项目范围和用途包括:

  (一)科普管理。主要用于编制科普工作规划、实施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和科普工作评估、制定科普相关标准、开展科普理论研究和科普统计、召开科普工作会议、管理项目等;

  (二)科普资源。主要用于组织科普资源普查、建设科普资源库和科普资源共享信息平台、支持科普创作和科普产品研发、推动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建设、建设完善我市科普设施等;

  (三)科普人才。主要用于建立科普人才库、聘请科学传播首席科学家、建设科普志愿者队伍、开展科技志愿服务、评聘科普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表彰科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组织科普业务培训等;

  (四)科普活动。主要用于围绕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和科普志愿服务、举办全市性主题科普展、组织青少年科技竞赛、推动科普合作与交流、支持科普宣传等。

  (五)市科协开展的其他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条 用于学术活动、企业工作、科技交流的项目经费由市科协学会学术部(企业工作办公室)统筹管理使用,具体用途包括:

  (一)学术交流。主要用于综合性重点学术交流的组织协调、科技类社会团体学术交流,开展学术理论研究,发展同境内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等。

  (二)企业工作。主要用于全市各类机构及企业科协组织建设,组织和调动学会、科技类社团等拥有的科技资源和智力资源为企业服务。

  (三)学会建设。主要用于对市科协所属的学会、科技类社会组织进行党务、组织、人才、管理、业务等工作指导。

  (四)项目保障运营。主要用于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用于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及其资金而开展的项目评审、验收评估、抽查审计、绩效评价、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其他购买劳务服务费用等相关工作。

  (五)服务科技工作者。主要用于建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开展面向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评选表彰先进集体、优秀个人,服务科技工作者。

  (六)需要开展的其他学术、企业工作。

  第五条 用于调研宣传、组织建设、项目保障运营的项目经费由市科协办公室统筹管理使用,具体用途包括:

  (一)调研宣传。主要用于面向科技工作者状况的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决策咨询和建言献策活动,组织策划“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等科协重大活动,宣传科协重点工作、我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编制反映科协工作、树立科协形象的各类宣传品,承担市政府“青年科技奖”评审工作。

  (二)组织建设。主要用于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举荐与联络服务、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筹备市科协全委会、常委会、系统工作会议,市科协专门委员会、基层科协组织建设,“党建带会建,会建促党建”融合的项目以及市高层次人才联谊会(联合促进会)、科技专家联谊会工作等。

  (三)项目保障运营。主要用于开展项目经费日常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市科协机关本级和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购买劳务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与运维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确定项目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对于事前发布工作任务或采购需求的项目,项目经费管理部门一般在每年上半年集中批量开展项目征集工作。

  (二)对于市科协履职急需的商品、工程或服务,由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除公开征集外,可按程序采用采购小组审议或审批制实施采购。

  (三)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取处于计划实施阶段、实施完成或部分实施完成的项目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四)对于项目实施单位自主申报或由上级有关部门交办或相关单位推荐的项目,在具备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创新性等条件时,可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单位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个人均可申报。项目对申报条件有具体规定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该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应当具备明确的工作目标、具体的实施方案、合理的开支计划。有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配套资金,申请项目经费与配套资金须分别编报,并详列用途和测算依据。

  (二)项目原则上应在深圳市内实施或以深圳相关群体为主要对象,确需在深圳市外面向其他群体实施的,应当经市科协审批同意。

  (三)项目应由项目申报单位本级统筹执行,严禁转包。多个单位共同申请一个项目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申报单位以及各协作单位在任务分工、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责、权、利。同一个单位申请多个项目的,应当分别提交申请材料。

  (四)项目内的同一支出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已获财政资金支持、经营收入的项目申请项目经费,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

  (五)因项目违约,尚未完成整改或未退回已拨付项目经费的单位及个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立项:

  (一)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确定承接主体的项目按照已批准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并组织立项。

  (二)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项目按照发布项目经费申报指南(通知)、组织项目评审、报市科协领导集体研究等有关程序立项。原则上参与项目评审的人员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的专业背景、资质条件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三)采用“采购小组审议”确定承接主体的项目按照提出采购需求、获取报价信息、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小组审议等有关程序立项。

  (四)采用“审批制”确定承接主体的项目按照提出采购需求、编制审批文件、报市科协领导审批或集体审议等有关程序立项。

  (五)市科协其他项目管理部门应在使用项目经费前同负责统筹管理相应项目经费的部门就预算金额、拟支出科目等协商,并协助开展合同备案、数据录入,完成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已立项的项目将被纳入项目库管理,按年度财政预算分批实施并获得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立项要求落实项目任务、使用项目经费,做好满意度调查等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上年度立项本年度实施的项目,市科协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市财政有关要求对其进行二次确认。其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或延期或取消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将结果通知项目承接主体。

  第十三条 项目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年度实施并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后、跨年执行的,须经市科协审批同意。当年立项并完成验收且未获经费支持的项目,在下一年预算经费安排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接主体应在验收评审前主动向市科协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变更内容,许可后方可变更。因客观原因无法承担该项目的,项目承接主体须书面说明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按“绩效考核制”实施的项目,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实施规模、预期绩效、物价水平和预算安排等因素,在合理测算或参照比较国家省市同类项目价格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等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提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和预算额度。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编制的绩效目标和预算额度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按“预算审核制”实施的项目,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应结合预期绩效、物价水平和财政有关要求审核项目承接主体事前编制的任务、目标及经费支出预算等。因服务时间、具体内容事先不能确定或无同类价格标准作为参照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原则上实施“预算审核制”。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场地、设备、车辆租赁,购买耗材,制作展品展具,宣传及信息化建设,专家及工作人员差旅、劳务开支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自有设备及场地,日常水、电消耗,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

  (三)间接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立项金额的20%。软件开发、编辑设计等对场地设备依赖程度较低、直接费用占比较小、脑力劳动为主的项目,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至30%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中重复列支同一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用于列支间接费用的预算金额。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事前支付。对于性质特殊、资金需求紧迫性的项目,一般情况下经费总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事前支付方式。特殊情况下,请市科协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事后支付。对利用自筹资金完成的项目进行立项评估,立项后给予相应支持,一般按“预算审核制”审核。

  (三)按合同约定支付。市科协与项目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将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接主体。分一批次或多批次拨款,首期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尾款一般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项目验收评估完成后视合同整体履行情况拨付尾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指导、跟踪监督,对项目经费使用不规范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出现违规情况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终止项目执行并撤销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从当年实施的活动类项目中抽取不低于总场次10%(不含立项前已完成的场次)的项目开展实地抽查考察。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接主体应按要求在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费决算、图片影像、项目成果、满意度调查等验收材料。项目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验收材料和实地抽查考察情况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估,审核验收结果报市科协领导集体研究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 关于验收结论和实际支持金额的规定如下:

  (一)对于事前支付或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项目,视其绩效目标达成情况,根据本细则第十七条,在立项金额以内核定实际支持金额。其中,采用“预算审核制”的,实际支持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1.绩效目标全部达成的,验收结论为“合格”。若间接费用占立项金额的比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则实际支持金额为立项金额;若间接费用比重超出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则扣除超出部分的间接费用,在立项金额以内确定实际支持金额。

  2.绩效目标未达成的,由项目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承接主体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后结论为“合格”的项目,扣除全部间接费用,在立项金额以内确定实际支持金额。

  3.经限期整改未达成绩效目标,验收结论为“不合格”,除停止后续拨款外,项目承接主体应退回全部已拨付项目经费。

  (二)符合下列情况的项目,验收结论均为“不合格”,除停止后续拨款外,项目承接主体应退回全部已拨付项目经费。

  1.项目未通过首次验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2.项目被项目管理部门撤销立项或取消验收资格的;

  3.项目承接主体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三)合同约定采用其他方式核定实际支持金额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未经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审批同意,逾期报送验收材料的,项目管理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取消验收资格、核减支持金额、暂停新项目申请等方式予以规范。

  第二十四对于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且不按规定退回已拨付项目经费的项目承接主体,项目管理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最高三年内不受理申请等措施予以规范。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接主体已按合同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并履行义务,但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报市科协领导集体审议通过后可采取“延期验收”、“更改项目内容”、“仅支付直接费用”等方式减轻或免除项目承接主体相关合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或要求,项目承接主体可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替代全部或部分项目验收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管理与资助操作规程》、《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项目管理与支持操作规程》、《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学术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应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69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2020729日版本)自动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