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条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经2022年7月29日市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着科学、透明、公开的原则,为规范和加强市科协科普条例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产品供给质量和水平,强化全过程内部控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协科普条例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市科协本级归口管理的用于开展科学普及、创新创业、学术活动、企业工作、科技交流、决策咨询以及项目保障运营等工作的项目资金,不含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等专项经费。

  第三条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使用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统筹使用机制,制定年度计划安排,优化项目配置,统筹使用保障科协工作所需的项目经费,加大重点项目支持,保证经费投入使用取得最大效果。

  (二)公益普惠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把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产品作为优先任务,进一步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服务城市发展战略和市民高质量科普学术等需求。

  (三)公开透明原则。项目经费使用建立重大项目事前公开机制,制定合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科学运行机制。重要信息采取一定形式的公开,便于接受监督。

  (四)公平择优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能平等参与竞争,择优选取项目承接主体,提升科协服务能力。

  (五)节俭高效原则。从严管理,精打细算,加强绩效管理,确保项目经费高效利用,重点考虑、优先安排项目经费支持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六)廉洁守法原则。规范和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范,严格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主体责任制,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全程防控、监督问责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科协办公室、机关党委纪委分别负责项目经费的统筹谋划和监督管理,开展以下工作:

  (一)统筹制订(修订)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二)统筹市科协科普部、学会部编制项目经费部门预算、绩效和使用计划。

  (三)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核。

  (四)审核拟支付的项目经费支付单据、凭证等,按批准的程序办理拨付。

  (五)配合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统筹市科协科普部、学会部开展项目经费绩效管理。

  (七)市科协机关党委纪委负责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廉政监督与处理。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科协办公室、科普部、学会部为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按照先有管理制度、后组织实施的原则,负责归口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项目受理、过程监督、验收评估、支付申请、绩效评价等,开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制定(修订)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相应操作细则及配套文件。

  (二)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做好项目受理、审核、验收等工作。

  (三)开展项目经费绩效管理。

  (四)开展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项目承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单位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负责项目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科学编制具体项目的方案和预算等,按照规定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按要求向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开展绩效自评。

  (四)根据需要配合项目经费管理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五)落实项目经费管理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以依法在国内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机构以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个人作为对象。原则上项目应在深圳市内实施或以深圳相关群体为主要对象。

  第八条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履行科协“四服务”职责以及科普条例规定的工作任务,重点支持以下业务范围:

  (一)科学普及。用于科普管理、科普资源、科普人才、科普活动等。

  (二)学术活动。用于学会建设及能力提升,促进科技类社会团体学术交流等。

  (三)企业工作。用于推动企业科协组织建设,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和调动科技资源和智力资源为企业服务等。

  (四)科技交流。用于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内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等。

  (五)调研宣传。用于开展调研宣传、科学论证、咨询服务及软课题研究等。

  (六)组织建设。用于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地区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以及市科协专门委员会建设、基层科协组织建设、科技类社会组织“党建带会建,会建促党建”融合的项目等。

  (七)项目保障运营。用于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及其资金而开展的项目评审、验收评估、抽查审计、绩效评价、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其他购买劳务服务费用等相关工作。

  (八)市科协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项目经费支付方式:

  (一)事前支付。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特殊性质、重要程度、资金需求紧迫性等实际需要,在项目立项后但未完成前向项目承接主体支付经费。

  (二)事后支付。项目承接主体已利用自筹资金完成的项目,经市科协立项后再给予支持,一般按核准金额一次性支付。

  (三)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立项后,市科协与项目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经费。

  (四)经市科协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经费使用方式及要求

  第十条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接主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由市科协自行组织采购的,根据不同性质和特点的项目,项目经费使用可按如下方式之一执行:

  (一)“绩效考核制”。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提出项目任务、目标以及绩效、预算额度等要求,按照相应程序选择项目承接主体。项目承接主体完成规定任务达到相应绩效目标,可在验收核定的总金额内自主使用项目经费。

  (二)“预算审核制”。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对项目承接主体事前编制的任务、目标及经费支出预算等进行审核,核定项目预算科目及支持额度,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接主体根据核准的项目预算科目和支持额度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可视项目性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项目经费中规定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作为项目承接主体的收入。采用事后支付方式获得的项目经费,项目承接主体可自主支配。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按照以下两种方式确定项目,并明确项目的工作内容及要求等事项。

  (一)事前发布工作任务或采购需求。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事前发布工作任务或采购需求,接受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申报并按程序确定项目。

  (二)选取优质公共项目纳入购买服务范围。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在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征集的基础上,为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科普学术等公共产品的需求,可从机构或个人实施的服务类项目中按程序选取部分优质项目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遴选项目承接主体的方式,在准入条件和评价依据中逐步引入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分级分类评价、社会组织业务和党建工作评估、绩效评价等评价体系。

  (一)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按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立项。

  (二)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由项目经费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标”、“一事一议”等方式进行自行采购。

  (三)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通过公开招标自行采购的,应按照项目征集、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办理。

  (一)项目征集。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根据经费使用的目标要求,在市科协网站上公布项目经费申报指南(通知),明确项目经费申报要求和程序、截止时间、资金额度以及验收条件等,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项目评审。项目经费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并报市科协领导集体研究、形成综合评价意见。为提升采购效率和经济性,对于因工作需要临时立项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分管领导审批,可以采用采购小组审议的方式进行评审。其中,经采购小组审议评审立项的项目经费总额原则上不高于市科协机关本级当年度项目经费的30%

  (三)项目公示。评审结果在市科协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项目经费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四)结果公告。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或经调查核实不影响立项的项目确定为立项项目,立项项目在市科协网站发布。

  (五)签订合同。采用按合同约定支付或事前支付的项目,由市科协与项目承接主体签订合同。采用事后支付的项目,项目承接主体需签订承诺书,对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六)资金核拨。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根据约定的付款方式和相关程序办理经费拨付。当年未获经费支持的立项项目,在下一年预算经费安排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市科协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的评审等管理性支出或由上级有关部门及市科协指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经费或其他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经费,可以不经过公开招标,以“一事一议”的原则,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本办法相关实施细则通过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其中,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的开支,可以由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科协办公室核报市科协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市科协领导审批后立项。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由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提出立项建议,报市科协领导集体审议研究通过后立项。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可以在提出立项建议前邀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或采购小组进行论证或评审。

  (二)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或因涉及工作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批,可以采用询价的方式进行立项。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需求,提出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由项目经费管理部门代表、有关专家或市科协采购小组成员共三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其中专家或市科协采购小组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提出意见。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根据询价小组意见提出立项建议,报市科协领导集体审议研究通过后立项。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中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项目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如发现项目承接主体存在影响项目执行的异常情况,可暂缓或终止拨付已获批准的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查验收流程和机制,根据合同约定或项目经费申报指南(通知)等要求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评估。项目承接主体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按时保质完成项目,或不配合整改的,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采取包括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等措施,并予以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项目承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开展绩效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承接主体应按合同或项目经费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并积极配合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接主体在项目经费申报时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套取项目经费的,或在资金使用时违规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的,项目经费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应采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等措施,并在市科协网站公布其失信行为,涉事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市科协项目经费。如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接主体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经费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修订前已立项尚未处理完毕的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原办法执行。《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经费管理办法》(2009427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经费管理办法》(2014616日通过修订)及其相应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由市科协负责监督管理的专项经费、上级有关部门明确用途的经费、社会捐赠资金等的管理和使用,应根据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或文件要求执行;如无相应的办法或文件,按本办法执行;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科协领导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市科协机关各部室应当执行本办法,各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制定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办法2022729日起实施,原办法自动废除,相关实施细则继续生效,如与此文冲突,以此为准。